法的历史演进压根儿不是一条笔笔都走得平滑无缝的直线,而更像是一条在悬崖边上狂奔、又不得不跌回谷底的重重回旋,就连有时候是螺旋式地往死里卷。把法律史讲得像教科书里那种按部就班的“起源—发展—鼎盛—衰落”,那简直是帮人提鞋,把那些真的人类大脑和肉体撕扯出来的脑浆全给剔除了。

我想说的是,法律这东西,压根儿就不是有啥大道理慢慢悟出来的。它更像是一种 Primitive 的暴力艺术,是统治者为了驯服野兽,要么为了在野兽之间划一条看不见的界线,硬生生从混沌里拧出来的一根毛线。 讲从“神意”到“人治”的转变,绝不能用那种居高临下的态度。在罗马人那会儿,法律就是上帝给自家养的猫写的指令,猫的大小、品种、喜好全都由老天爷说了算,人哪敢动鸭毛,哪怕有诏令说“今天能够杀只鸡”。

那时候的法官,不是裁判官,是行刑队的队长,他们手里拿着的不是法典,是一把大剑。到了罗马帝国,情况才略微有点不同,法律启动变成一种技术,变成一种能够被官员拿着放大镜拆吃进肚子里的技术。

这时候,法律史就形成了一次剧烈的变形:从“天降神谕”变成了“人定法典”。罗马所谓的《十二铜表法》,表面上看像是给罗马人立个规矩,实际上是把那会儿那些高高在上的祭司法给砸碎,扔在地上,告诉所有人:目前的规矩是由人定的,不是老天爷定的。但这事儿背后,实际上是被迫的。出于在那个时代,人已经彻底丧失了对法律的解释权,他们唯一的指望就是依靠那些写在铜板上的条文,来对抗那些根本管不住自己手脚的君王。 再往后看,从罗马帝国垮台到晚期封建社会,法律史就变成了一场漫无边际的赌博,是一场用文字和仪式把人往死里打的仗。中世纪的人,脑子里装的不是《国法大全》那样的法典,而是那些挂在教堂尖塔下的十字架,要么那些在集市上敲锣打鼓的法令。

一般/平平老百姓花几个月工夫,读完一本由大主教定的《教会法》,就能知道如何打败邻居家人的狗,要么如何在法庭上把原告抓得像个热锅上的蚂蚁。

这时候的法律,充满了魔幻色彩,充满了大量的不清楚地带和任意解释。法官成了庞大的造法机器,他们手里的法典只是半成品,真正的成品是他们脑子里那一套“家规”。

要是法官偷懒了,要么被利益熏染了,那整个法律体系就会瞬间崩塌,就像一座没打地基的城堡。

这种状态持续了两千多年,直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爆发,人们终于意识到,那些陈旧的封建法律已经烂透了,不能持续当饭吃了。便,一场轰轰烈烈的“宪政革命”启动了,人们试图把自己从“被统治的奴隶”变成“法律的公民”,想把法律变成一种理性的、可预测的、能保障每个人保险生活的工具。 但这一变革并没有把法律故事讲完,反而把它的狰狞面目更彻底地暴露在了阳光下。在近代,法律史展现出的是一种近乎疯狂的扩张,一种把“权利”这个词从上帝手里抢过来的过程。大家启动疯狂地喊口号,说啥“天赋人权”、“社会契约”,就连变成了把国家变成了机器,把政府变成了机器里的一颗螺丝钉。法律这时候变得特别关键,它成了区分“好人”和“坏人”、区分“主人”和“奴隶”的唯一标尺。

要是权力被滥用,法律就立马成为那个一把更大的剑,专门用来砍掉那些乱糟糟的家伙。

这种时候的法律史,充满了血腥和狂热,它用无数人的鲜血,把法律从一种温和的规范武器,硬生生改造成了一把屠戮的利刃。 到了 19 世纪中叶,也就是“法律现实主义”那个年代,人们启动对这种冷酷的理性世界感到厌倦和恐惧。他们认定,咱们之前那种把法律写成一本本枯燥法典、供专家去研读的做法,忒无聊了,也忒不切实际了。他们发现,法律压根儿不会按照逻辑一步步推导出来的,往往是一点点被利益给扭曲的。便,一个充满活力的理论流派诞生了,叫作“法律现实主义”。

这个流派的核心观点是:法律这东西,最关键的不是那些写在纸上的条文,而是法官脑子里那些乱七八糟的念头。法官是在一群疯狂的、贪婪的人中间跳梁小丑,他们受着票子、权力、偏见的影响,而不是受法律的影响。

这就好比你在一个充满噪音和混乱的客厅里跳舞,你的舞步压根儿不是按着节拍来的,而是跟着老板的情绪走的。

要是法官脑子里全是私欲,那法律就成了一堆毫无逻辑、毫无意义的垃圾。 这种观点在当时引起了庞大的震动,就连让大量人认定法律简直是个疯子。便,人们启动怀念那种“法典至上”的年代,启动渴望把法律重新变成一本正经的、像数学公式一样的东西,要求法官在法庭上依据逻辑推理,而不是依据他们的私心。

这害得了后来几个世纪的“法律形式主义”回归。人们启动 obsessively(痴迷地)研究法条,试图用逻辑去拆解所有的案件,试图把法官变成冷冰冰的机器,不再让他们有私心杂念。

这种追求绝对的理性,最终又把自己逼到了绝境。出于人类的脑袋里,如何可能存有绝对的理性?统计数据显示,在那些被过度形式化法律体系包裹的司法案件中,有相当比例的事实认定是错的,判决结局是荒谬的。法律不再是保护人的盾牌,反而成了限制人的枷锁。 在这个意义上,法的历史,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、不断自我重构的怪圈。我们当作找到了终极真理,当作通过建立完美的法典就能解决所有难题,结局却发现,只要人还在,只要人性还复杂,法律就一辈子无法成为一个完美的答案。它一直夹在“被统治”和“反抗统治”的两端,一直在“理性”和“非理性”之间摇摆。

有时候它像个智慧的哲学家,试图用逻辑去战胜混乱,结局最终把自己也引入混乱;有时候它像个野蛮的野兽,用原始的暴力去震慑混乱,结局最终把规矩也给弄丢了。 你看法国大革命时期的《人权宣言》,写得多么高尚,多么像现代法律的雏形,它确立了一系列不可剥夺的权利,仿佛是给所有人画了一张保护伞。但几十年那会儿了,这套法律体系在实践中却越来越僵化,越来越不灵活。出于这套体系忒追求抽象的“理性”和“中立”,它把那些充满人性糟粕的逻辑也包进去了。它没有寻思到一般/平平人在面对具体难题时,那股子原始的冲动和混乱。便,人们又启动倒车,重新回到那些粗糙的、充满不确定性的旧路上去。 故此,法的历史发展,压根儿不是一列通往完美未来的列车,而是一辆在暴风雨中颠簸的旧式马车。车轮滚滚向前,有时候带着黄金车厢,有时候载着腐烂的骨架,间或还会冒出几根冒烟的管子,仿佛要烧掉整个车厢。我们在它里面穿行,既是被法律保护的一般/平平人,也是被法律审视的局外人。我们既渴望法律能像镜子一样把真相照出来,又恐惧法律像镜子一样把我们也照得面目全非。

这就是法的历史,它一辈子在写作,一辈子在重写,一辈子在那些充满争议和血腥的角落,小心翼翼地记录着人类如何试图在混乱的世界上,找一个安稳的位置。